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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叶增清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宁刑监字第3号叶增清:你因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一案,不服福安市人民法院(2005)安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05)宁刑终字第165号刑事裁定,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复查,确认原裁判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定罪量刑方面是正确的。现对你的申诉理由答复如下:你申诉称,你制造黑火药是自己生产烟花爆竹所用,虽然数量达900多公斤,但没有流散社会,没有对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危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行为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的规定,应免除处罚。请求提起再审。经查,你于2005年4月间,将从浙江等地购买的硝酸钾、硫磺及碳粉等原料放在自家的猪圈处制造黑火药,共制得26袋929.9公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申诉主张制造黑火药系因自己生产烟花爆竹所用,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也没有提供从事生产烟花爆竹的合法审批手续。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你曾供述制造黑火药是为了卖给别人炸石头。因此,你申诉认为自己制造黑火药是因生产、生活所需没有依据,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申诉不能成立,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希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