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单民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孟令素与被告冯献亮、靳晓宇、衣磊、韩明、山东汇银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令素,冯献亮,靳晓宇,衣磊,韩明,山东汇银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608号原告孟令素,女,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冯献亮,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靳晓宇,男,199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衣磊,男,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韩明,男,198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山东汇银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天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令素与被告冯献亮、靳晓宇、衣磊、韩明、山东汇银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2015年2月6日,原告孟令素以诉讼主体不当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上述五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令素申请撤回对被告冯献亮、靳晓宇、衣磊、韩明、山东汇银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令素撤回对被告冯献亮、靳晓宇、衣磊、韩明、山东汇银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孟令素负担。审判员  丁继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