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03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陈松与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0368-1号原告:陈松,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守信,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强,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陈松与被告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开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孟强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周开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