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陈×1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1,男,1993年8月28日出生。曾因吸毒,2014年3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2014年3月6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辩护人陈楠,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4)9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1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斌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1及其辩护人陈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一、2013年1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陈×1在大兴区×镇×村,因韩×与赵×发生矛盾,韩×纠集陈×1、李×7到×村对赵×殴打后,陈×1欲驾车离开现场,遭田×1拦截,陈×1驾车将田×1撞伤,经法医鉴定田×1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赵×未做鉴定。二、2014年2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陈×1在北京市大兴区×镇×村,酒后纠集多人无故将覃×经营的无名棋牌室玻璃、麻将机及电动自行车砸毁,经鉴定被毁损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470元。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受案登记表、110接处警记录、到案经过、身份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评估结论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补充说明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陈×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将被告人陈×1所犯二罪执行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未提出的异议。被告人陈×1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1犯有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1、被告人陈×1当庭认罪。2、被告人陈×1积极赔偿受害人,得到受害人的谅解。综上,建议对陈×1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1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陈×1在大兴区×镇×村,因韩×与赵×发生矛盾,韩×纠集陈×1、李×7到×村对赵×殴打后,陈×1欲驾车离开现场,遭田×1拦截,陈×1驾车将田×1撞伤,致田×1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膝髌骨内侧韧带断裂,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左膝关节积液,左膝内外侧半月板变性,多发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田×1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赵×未做鉴定。另查明,关于被害人田×1的损害赔偿事宜,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陈×1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田×1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0000元,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田×1表示对被告人陈×1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田×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月31日晚6点多,我在家办满月喜酒,到晚上8点40分左右,我喝完酒出去上厕所。刚出家门,看见赵×、韩×和另外两个陌生男子在打架,这两个陌生男子拿着镐把打赵×头部、身上和右胳膊,韩×用拳头打赵×的脸,赵×就一直护着,没还手,他们四个人纠缠在一起。大概打了10秒钟左右,那两个陌生男子就跑上一辆白色现代车要跑,我就跑到车前正对着驾驶室的位置,用手示意停车,对坐在驾驶室的十七八的小伙子说:“你打了人,别走。”车就突然加速,我往旁边一闪,车就把我剐倒了,后被人扶起来,我就叫韩×回我家,之后我就被人送到医院了。另经其对侦查机关提供的12张男子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其指认出9号陈×1就是驾驶白色轿车将其撞倒的人。2、证人田×2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31日21点多,我在家里给我孩子办满月酒,请了韩×和村里的一些朋友,席间韩×把我表弟赵×叫出去说有事商量,我在屋里一直喝酒没跟他们出去。过了一会,赵×从外边回到屋里对我说:“他被韩×打了。”紧跟着韩×也回到屋内,坐到我身边,我问韩×是不是打赵×了?他说打了,我和韩×就发生了争执,很快被别人拉开了。这时我哥田×1被我家前院的田×3搀了进来,他对我说:“被刚才参与打架的人开车撞了,我看他走路一瘸一拐的,是右膝盖受伤了,就叫人把田×1送去医院了,同时叫我朋友报警了,一会警察就来了。3、证人韩×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31日20时许,我在×镇×村田×1家中,参加田×1弟弟田×2孩子的满月。我吃饭的时候,赵×给我倒酒,我不喝,他说我牛,不给他面子,并且给了我四个嘴巴,我也没急。一会我去厕所,刚出田×1家门口,赵×在后面推我一个跟头,我就和他急了,就和他撕扯在一起,我用拳打他头部一两拳,赵×左手拿着酒瓶子,右手拿砖头打我,他拿砖头打我的时候,我用左手去挡,砸在我左手小拇指上了,后我们就被拉开了。我回屋继续吃饭,发现小拇指肿了,我就给朋友陈×1打电话说:“让他找辆车到×镇×村,正对着六环小桥洞往北开,我在路边等他,让他带我去医院。“后经大家劝解,我和赵×没事了。后我去上厕所,准备走的时候,我感觉有人在后面又推我一下,我一看是赵×,就回手打了他肩膀,我就和他争吵起来,同时田×2也出来了,他打了我右眼一拳,我看他们人多就跑了,后面的事我就不知道了。到现在我赔了赵×医药费等共计人民币15000元,他也不追究我的一切责任了;一共给了田×155966元。因我当时跑了,但田×1说他的伤是被陈×1开车在×村给撞的,所以我就给他钱看病。4、证人赵×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31日晚上8:40左右,我在我表哥田×2家过孩子满月,我和我同学韩×在同一张桌子上吃饭。我俩都喝了酒,就争吵了起来,韩×叫我出去,我就跟韩×出去了。到了田×2家大门口,韩×就拽着我,这时从外面来了两名陌生男子,每个人手上还拿了一根木棍,朝我走过来,就开始打我,我就用手挡着。打了一会,我表哥田×1和几名一起在田×2家喝酒的人就从家里面出来了,打我的两名陌生男子看到有人出来了就跑了,跑到路边上了一辆白色现代小轿车开车就跑。田×1就站在车的前面拦着,接着白色小轿车就把他撞了一个跟头,之后田×1就被送进医院了。5、证人田×3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31日21时左右,我准备到外面洗澡,当我走到我家东边马路时,看见我家的后院有两名男子,手里各拿着一个木棍证打一名男子。打了两分钟左右,那打人的两名男子就上了一辆白色小轿车想跑,这时田×1就拦在白色小轿车的车头有一米的地方不让车走,用手指着车上开车的人让他下车,那两名男子不但没下车,反而加大油门向田×1撞了过去,把田×1撞在地上,就开车走了。我就跑过去把田×1扶起来,他让我别扶他,说他膝盖痛,我就慢慢搀着他把他扶回了他家,他的家人就把他送医院了,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6、证人宋×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31日20时许,我去大兴区×镇×村田×1家,参加他弟弟孩子的满月酒。我在屋内吃饭,后来听到有吵闹的声音,我就到院外看,看到一个青年男子正在上一辆白色现代车的驾驶位,田×1站在这辆车前面,青年男子开车就把田×1撞倒了。7、证人田×4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31日晚,我在大兴区×镇×村田×1家吃饭,田×1对我说门口有人争吵让我出去看看,我就出去了。到田×1家门口时,发现韩×和两个青年男子在打赵×。然后我就回去告诉田×1,田×1出来后把双方拉开了。拉开后,两名青年男子驾驶一辆白色现代轿车要走,田×1站在车前不让他们走,白色现代轿车还是加大油门把田×1撞倒后走了。8、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证实田×2于2013年2月1日0时30分报警。9、北京市大兴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补充说明,证实田×1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二、2014年2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陈×1在北京市大兴区×镇×村,酒后纠集多人无故将覃×经营的无名棋牌室玻璃、麻将机及电动自行车砸毁,经鉴定被毁损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470元。另查明,在诉讼期间,经本院通知被害人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表示放弃附带民事诉讼,对被告人陈×1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覃×的陈述,证实2014年2月18日23时许,我在店铺里打牌时,陈×1进来就指着我骂,当时陈×1喝了点酒,我没在意就对他说:“你别这样,你怎么这么不礼貌啊?”这时张×7的舅舅从外面进来,我就听见陈×1骂张×7的舅舅,接着两个人就争吵了几句,没有打架,然后陈×1就走了。过了10多分钟,陈×1就带来了10多名陌生男子手里拿着铁棍或木棍,什么话都没说就分别开始砸我家的窗玻璃、麻将机和停在外面的电动车,我当时就报警了,接着我就从门口跑了,他们知道我报了警也跑了,不一会警察就来了。2、证人冯×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18日23时许,我在我朋友覃×的棋牌室内聊天,邻居陈×1一个人从外面醉醺醺的进来,口气很硬地问:“谁是老板娘”,覃×看他喝多了就没有搭理他。他又叫了一声,覃×就过去和他说些什么,之后覃×和陈×1就大声争吵起来了,随后陈×1就跑了。这时几个玩牌的人看情况不对就都走了,我也想走,但覃×把我叫住了,让我留下来陪她,我不好意思拒绝就留下来帮她扫地。扫了一半左右地,玻璃就突然碎了,我就看见外面有人砸玻璃,我就赶快躲在一张桌子下面,然后我就低头不敢乱看。这时我感觉到有人进来了,就有人来抓住我的头发,往外拽我,我就急忙说我是来送肉的,别伤害我,这个人就把我放开了。我听见还有砸东西的声音,我也看见陈×1从门口往外推那几个人,还对他们说别打人,然后陈×1就和那些人一起走了,我就回家了。3、证人陈×2的证言,证实我教我儿子陈×1开过车,我知道他砸棋牌室的事,开棋牌室的老板租的我表姑的房,当天我表姑就给我打电话说:“陈×1和别的孩子把棋牌室的玻璃给砸了。”第二天我回家后,就找棋牌室的老板跟她说:“公事公办,你就报警抓他们吧。”老板和我说玻璃杯砸了,摩托车被摔了。我问陈×1是不是他砸的?他说:“不是,他还拦着呢。”我又问他砸排气扇的人是不是他叫来的?他没回答我,但他让我找棋牌室的老板聊聊和解一下。4、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派出所出具的110接处警记录,证实覃×于2014年2月18日22时59分17秒报警、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陈×1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6、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陈×1的身份。7、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结论书,证实被害人覃×被砸的棋牌室的损失共计人民币5470元。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陈×1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1当庭认罪,对其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陈×1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陈×1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采纳。被告人陈×1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据此,对被告人陈×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项,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6日起至2015年3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兆山人民陪审员 张国庆人民陪审员 王桂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孟媚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