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赵莉、沙明与周生民、刘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莉,沙明,周生民,刘光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246号原告赵莉。原告沙明。被告周生民。被告刘光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莉、沙明与被告周生民、刘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莉、沙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诉讼保全费540元由原告赵莉、沙明承担。审判员 陈成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大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