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陵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赵莉、沙明与周生民、刘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莉,沙明,周生民,刘光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246号原告赵莉。原告沙明。被告周生民。被告刘光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莉、沙明与被告周生民、刘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莉、沙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诉讼保全费540元由原告赵莉、沙明承担。审判员  陈成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大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