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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镜执字第017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林余文与戴晓娟、成红新、曹钟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余文,戴晓娟,成红新,曹钟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1713-2号申请执行人林余文,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戴晓娟,女,1965年4月21日。被执行人成红新,男,1966年10月5日。被执行人曹钟俊,男,1987年2月16日。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林余文申请执行戴晓娟、成红新、曹钟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成红新、曹钟俊所有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仕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