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李先荣申请执行刘定诚、周艳玲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先荣,刘定诚,周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512号申请执行人李先荣,男,汉族,小学文化。被申请执行人刘定诚,又名刘家辉,男,汉族,初中文化。被申请执行人周艳玲,又名卜啟玲,女,汉族,中专文化,系被申请执行人刘定诚的妻子。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512号李先荣与刘定诚、周艳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2210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彦琼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芮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