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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新执拘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荀某与许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荀某,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7)新执拘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荀某。被执行人许某。本院(1996)新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荀某于199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许某的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