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李少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姜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少民初字第84号原告:姜某。被告: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月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聪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