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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李会敏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会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261号罪犯李会敏,河北省唐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2006)保刑初字第20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会敏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06)冀刑三复字第20号刑事裁定,核准一审判决。交付执行。因漏罪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十二月十日作出(2007)保刑初字第12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会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李会敏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2008)冀刑三复字第21号刑事裁定,核准一审判决。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七月十六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会敏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9月16日至2014年7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会敏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2月11日至2030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