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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岚民保字第3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司与周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一)(1)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司,周波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保字第342-2号申请人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法定代表人王文涛,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周波。申请人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岚民保字第342-1号民事裁定书。现被申请人周波提供60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周波所有的鲁F×××××号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的扣押。代理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