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马民二初字第0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戴欣敏与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欣敏,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马民二初字第00056-2号原告:戴欣敏,男,汉族,1951年2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告: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负责人:李伟,该分公司经理。被告: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欣敏诉被告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应原告戴欣敏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1日裁定冻结被告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所有下属分公司47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因原告戴欣敏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增加了诉讼请求,原告戴欣敏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冻结、查封、扣押被告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所有下属分公司475万元的财产”为“冻结、查封、扣押被告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所有下属分公司600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戴欣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所有下属分公司6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悝元审���员吴静旻代理审判员 韦少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