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攸法民诉前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文红伯与颜小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文红艳,颜小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诉前保字第12号申请人文红艳,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申请人颜小伯,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申请人文红艳与被申请人颜小伯因不当得利纠纷,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颜小伯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的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承担法律后果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颜小伯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的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6个月(从2014年2月6日起至2015年8月5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在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发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彭天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