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滑民二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于张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滑民二初字第260号原告于张华,男,1981年4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张瑞海,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恒,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哲,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张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张华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张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张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于张华负担。审 判 长 张艳丽审 判 员 马胜勤人民陪审员 汪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志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