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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恢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融达信用社与刘金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融达信用社,刘金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恢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融达信用社,住所地:舟山市岱山县。负责人张鸿,主任。被执行人刘金凯。申请执行人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融达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金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岱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舟岱商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岱山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13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岱山县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执行后,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立案,2013年11月6日执行程序终结,2015年1月5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刘金凯名下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蒲东路18号水岸.丽都丁香苑16幢2单元601室房屋,在扣除拍卖费用后,余款885499元偿付申请执行人欠款,经查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普执恢字第8-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江 涛审 判 员 顾健龙本件和原件核对无异二0一���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乐羽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