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0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马世红与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世红,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06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世红,男,1970年4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磊,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法定代表人李贺清,乡长。委托代理人张敬友,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上诉人马世红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小红门乡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57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世红委托代理人赵磊、被上诉人小红门乡政府委托代理人张敬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世红一审诉称:北京市朝阳区×村系北京市人民政府确认的五十个重点挂账村之一,不属于绿隔腾退地区。我系该村村民。2011年期间,小红门乡政府利用职权和滥用职权,以非法占用和获利为目的,以虚假宣传的方法对我和广大村民进行了欺诈宣传,并用胁迫手段在没有任何有效拆迁证件、手续的情况下,迫使我与其签订了拆迁腾退安置协议,迫使我接受了其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违法建筑的期房作为安置房,致使我全家居无定所。我认为×村的拆迁按照北京市政府的相关政策应属国家征地拆迁,而非绿隔政策拆迁,小红门乡政府偷换概念,对上按征地拆迁收取国家补偿款,对下按绿隔拆迁政策补偿广大村民,其行为严重违法,存在严重欺诈。此外,退一步讲,即使按照绿隔拆迁政策拆迁,小红门乡政府拆迁行为亦无事实依据,拆迁安置程序亦不合法,其安置的房屋不符合京计投资(2003)1026号文件的规定。故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1.撤销我与小红门乡政府于2011年11月15日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判令小红门乡政府按京计投资(2003)1026号文件的规定,在北京市朝阳区×地块上所建的回迁楼对我进行安置和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补偿。一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本案中,马世红诉请的基础系北京市朝阳区×村是否属绿隔拆迁范围、×村绿隔拆迁程序是否合法、绿隔拆迁安置房屋是否符合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此三事项的审查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马世红提起的诉讼,一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马世红的起诉。马世红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是被上诉人乡居民,被上诉人于2011年开始对上诉人所在区域拆迁,但其未取得合法拆迁资格,被上诉人当时利用职权,隐瞒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威逼利诱上诉人签署拆迁协议补偿。事后上诉人得知,上诉人所在区域并非绿化隔离带地区,被上诉人未取得合法拆迁资格,双方签署的拆迁协议应属无效。综上,请求: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5719号民事裁定,指定一审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小红门乡政府辩称:同意一审裁定,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在本案中,马世红虽然主张撤销其与小红门乡政府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其诉讼范围却包含北京市朝阳区×村是否属绿隔拆迁范围、×村绿隔拆迁程序是否合法、绿隔拆迁安置房屋是否符合政府相关文件规定。而对上述行为的审查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故一审法院裁定认定马世红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对马世红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朔审 判 员 周文祯代理审判员 陈烁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星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