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新商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嘉兴市红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嘉兴康仕美康复器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红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嘉兴康仕美康复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新商初字第41号原告:嘉兴市红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红英。委托代理人:薛莉。被告:嘉兴康仕美康复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振田。本院在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审理原告嘉兴市红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康仕美康复器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已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红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1元,保全申请费1220元,合计2691元,由原告嘉兴市红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沈文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