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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高民一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等与张某丙、张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高民一初字第7号原告一张某甲,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826。委托代理人丁匀,广东尊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忍兰,广东尊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二张某乙,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843。委托代理人丁匀,广东尊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忍兰,广东尊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三某甲,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842。委托代理人丁匀,广东尊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忍兰,广东尊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张某丙,女,香港永久居民,住香港荃湾,身份证号码:×××3(4)。被告二张某丁,男,香港永久居民,住香港屯门,身份证号码:×××0(5)。委托代理人鲁东飚,广东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启浩,广东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某乙,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811。委托代理人邓坤君,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一张某甲、原告二张某乙、原告三某甲诉被告一张某丙、被告二张某丁、被告三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一张某甲、原告二张某乙、原告三某甲于2015年2月6日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一张某甲、原告二张某乙、原告三某甲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张某甲、原告二张某乙、原告三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一张某甲、原告二张某乙、原告三某甲负担。审判员  莫应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