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仲执字第00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张小丽与西安豪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丽,西安豪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仲执字第00165-1号申请执行人张小丽。被执行人西安豪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锟,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小丽与被执行人西安豪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雁劳仲案字(2014)49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豪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小丽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雁劳仲案字(2014)497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西安豪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自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通过查询人民币结算账户信息,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西安豪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73元,其中案款12978元,案件执行费95元。本院已将前述案款12978元退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张小丽对此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4)497号裁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郭宗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