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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许华彬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华彬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346号罪犯许华彬,四川省隆昌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十一月一日作出(2004)昆刑三初字第5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华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于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华彬在服刑期间,于2010年9月20日至2014年7月14日,获计分表扬奖励8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华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0月23日起至2024年4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