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陈敖才与姜胜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敖才,姜胜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394号申请执行人陈敖才,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姜胜勇,���余姚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敖才与被执行人姜胜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姜胜勇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39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新波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张叶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