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周珺与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珺,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闸行初字第4号原告周珺,女,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陈必华。委托代理人王旭明。原告周珺要求撤销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闸北房管局)就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作出的编号为SQXXXXXXXXXXXXXXXXXXX02的告知书,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珺、被告闸北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王旭明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周珺表示,其已经从被告处获得了朱秀娣所有的中兴路XXX号房屋的全部拆迁资料,诉讼目的已经达到,继续本案诉讼已无必要,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珺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珺负担。审 判 长 汪霄云审 判 员 叶 一人民陪审员 刘伟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吴金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