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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华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成华刑初字第695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是某公司班组长。2014年3月1日16时30分许,某公司电工舒某某接到公司管理人员安排,与公司另两名工作人员一同到成都市成华区某路“某”建筑工地17号楼附近查看,发现距离17号楼前配电箱约4米元的地方一处埋在泥土中的电缆线破断,随后断开17号楼前配电箱线路开关,断开开关后未按照规定将该配电箱上锁、设置警示标志或安排人员值守,便开始对坡断电缆线接续。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接到本班组工人电话称17号楼停电无法作业后,到17号楼前配电箱查看,后擅自将配电箱内的电闸合闸通电,致使正在接续电缆线的舒某某触电身亡。经查,被告人刘某某并非公司电工,也无管理电路的相关资质。被告人刘某某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刘某某所在某公司已对被害人舒某某家属赔付93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闭合配电箱内电闸通电,因此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害方在此处事故中具有一定过错,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2014年3月3日被害人家属出具确认及承诺书,对被告人刘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证据略去)等。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闭合配电箱内电闸通电,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所犯罪行成立,定罪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害人在此处事故中具有一定过错,且被告人刘某某所在单位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可以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此次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无再犯罪的危险,经调查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并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为维护安全生产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焱彬人民陪审员  顾理宏人民陪审员  尹汉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吴 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