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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井民再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井陉县上安新跃建材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井陉上安碳素厂联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井陉县上安新跃建材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井陉上安碳素厂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井民再初字第00002号原审原告井陉县上安新跃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东学,董事长。原审被告石家庄市井陉上安碳素厂。法定代表人谷彦廷,该厂厂长。原审原告井陉县上安新跃建材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石家庄市井陉上安碳素厂为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03年11月17日作出(2003)井民二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因原审原告井陉县上安新跃建材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日作出(2004)石民四终字第00074号民事裁定: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人民法院(2003)井民二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二、发还井陉县人民法院重审。我院重新组成合议庭,经审理于2005年3月2日作出(2004)井民二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因原审被告石家庄市井陉上安碳素厂不服提起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4日作出(2005)石民四终字第00310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因原审被告石家庄市井陉上安碳素厂仍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0日作出(2009)冀民申字和1877号民事裁定,指令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1)石民再终字第00173号民事裁定:一、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石民四终字第00310号民事判决和井陉县人民法院(2004)井民二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二、本院发回井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院再审过程中,因原审原告井陉县上安新跃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东学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权利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 判 长  赵北方审 判 员  李哲宇人民陪审员  郝依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郝军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