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民一初字第6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杨莺莺与颜培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613-1号原告杨莺莺。被告颜培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莺莺诉被告颜培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莺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颜培月名下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车牌号为桂A×××××汽车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莺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原告杨莺莺名下车牌号为桂A×××××汽车。2、查封被告颜培月名下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白 莉审判员 钟 君审判员 郭慧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卢雁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