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郭金玉强奸罪.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08号罪犯郭金玉,河北省兴隆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年六月十九日作出(1999)二中刑初字第14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金玉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被告人郭金玉及同案被告人李玉泉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年九月十五日以(2000)高刑终字第3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于二○○八年四月三十日、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和二○一三年六月十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一年九个月和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金玉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4月15日至2014年7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1992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金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