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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王振德与王振国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德,王振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830号原告王振德,男,199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振国,男,1991年6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德与被告王振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德于2015年2月3日以被告已主动付清了拖欠劳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主动付清了拖欠劳务费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之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振德负担。审判员  盖文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郭万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