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高新民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永大公司诉京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永大电气开关有限公司,北京京诚瑞信长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高新民二初字第31号原告:吉林永大电气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二号路80号。法定代表人:吕永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玉梅,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北京京诚瑞信长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7号。法定代表人:周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吉林永大电气开关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永大电气开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保全费2055元由原告吉林永大电气开关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徐 锐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高千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