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王永华购买、运输假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96号罪犯王永华,河南省郸城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1999)一中刑初字第1565号、(1999)一中刑初字第15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永华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管振凤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做出(1999)高刑终字第9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2003)冀刑执字第22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二○○五年八月十五日、二○○八年四月三十日、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年九个月和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永华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11月15日至2014年2月20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永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3月26日至2015年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