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两信用社诉被告赵华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两信用社;赵华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317号 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两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吴东,该社主任。 被告赵华芬,女。 本院在审理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两信用社诉赵华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两信用社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两信用社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永昌 二O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黄显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