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牟执字第2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王实与衡水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实,衡水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德树,蔡杏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230-2号申请执行人王实,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衡水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法定代表人钱贤探,董事长。被执行人沈德树,男,1966年6月9日出生,衡水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蔡杏多,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牟民一初字第64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衡水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德树、蔡杏多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账户:06531120XXXXX09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徐永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