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开商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瑞安市宏达包装厂与李国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宏达包装厂,李国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开商初字第87号原告:瑞安市宏达包装厂。法定代表人:胡一。被告:李国锋。原告瑞安市宏达包装厂与被告李国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民事起诉状、授权委托书、法律服务所公函中均将被告姓名均误写为“李国峰”,原告起诉的被告“李国峰”并不真实存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瑞安市宏达包装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曙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长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