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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法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肖某英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撤诉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某英,雷某社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法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肖某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雷某生,男,汉族,系肖某英儿子。被申请人雷某社,男,汉族,系肖某英丈夫。申请人肖某英与被申请人雷某社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某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人肖某英撤回宣告被申请人雷某社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肖某英撤回宣告被申请人雷某社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审判员  欧日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贺 军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