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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刑执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吴雪金合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雪金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1084号罪犯吴雪金,女,1947年3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2012)台刑初字第4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雪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吴雪金退赔61800元人民币给被害人黄炳林,退赔114500元人民币给被害人卞飞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雪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吴雪金在本次的减刑中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200元。本院认为,罪犯吴雪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吴雪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吴雪金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吴雪金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雪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2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红波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