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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叶永坚与叶占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永坚,叶占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756号原告:叶永坚,男,汉族,1991年6月8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黄国财,系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占山,男,汉族,1986年5月15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受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2月6日以被告已经归还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永坚撤回起诉。本案因当��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育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