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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21号原告陈某某,男。被告董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董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淑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