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21号原告陈某某,男。被告董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董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淑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