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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大执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大执字第92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200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女,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武口区,系申请执行人母亲。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系赵某某的父亲,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站.本院在执行杨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2)石大民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晓伟代理审判员  何福堂代理审判员  刘桂芸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韩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