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刑执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江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江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执字第00039号罪犯江忠,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6日作出(1999)宁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四万元。2000年11月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0)刑复字第76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江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2002年12月20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苏刑执字第106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5年6月3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苏刑执字第27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7年4月24日经本院以(2007)苏中刑执字第0426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09年7月15日经本院以(2009)苏中刑执字第061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1年1月20日经本院以(2011)苏中刑执字第003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2年5月31日经本院以(2012)苏中刑执字第092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刑期至2016年5月2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4年12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江忠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杂务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余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江忠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江忠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由于该犯原判财产义务未履行完毕,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确无履行能力,其减刑幅度已适当扣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十四日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6月3日至2015年2月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张乐一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瑜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