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侯根朝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根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316号罪犯侯根朝,河北省任丘市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六年九月九日作出(1996)沧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根朝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五月十六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于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二○○九年九月八日、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一年六个月和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侯根朝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2月28日至2014年4月14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1次,获单项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一九九○年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属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根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减刑后,刑期自2001年5月16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