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伍民初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曹某与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伍民初字第0002号原告曹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姜烨、李梦舒,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孙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刁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