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渠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渠民初字第230号原告黄某,男,生于1987年2月1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宋沿宏,四川银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生于1986年11月3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陈仕伟,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代理审判员 魏家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