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法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高国亮申请执行韩华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国亮,韩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高国亮,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场**号。被申请执行人韩华光,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XX县XXXX小区。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3)林民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飞二O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孟 凡 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