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中刑一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师喜旺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师某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白中刑一终字第8号原公诉机关靖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师某某,男,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靖远县人民法院审理靖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师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靖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师某某曾经营着一家石料厂。2013年12月份,被告人师某某要给武有生的工程队供应石料,便指使雇佣的司机白某某开着挖掘机到本村张家湾复耕地草沟山处,将该处用来保护耕地的二级台阶梯形护坡毁坏挖掘出石头予以出售,共计破坏护坡缺损区域体积约为1万立方米,毁坏石砌护坡约565立方米。靖远县价格认证中心接受鉴定委托后,聘请农田水利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测算后,于2014年3月5日作出价格鉴定:被毁坏护坡损失价值为231696.00元。案发后,被告人师某某将护坡部分予以恢复,得到了村委会及村民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报案材料,证明2014年1月21日,靖远县平堡乡金峡村一社十几名村民向靖远县公安局联名报案,称其在张家湾草沟山前已平整好的土地被人破坏一处护坡,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经了解是本村村民师某某所为,请求查处。2、受案登记表,证明2014年1月21日13时许,靖远县公安局平堡派出所接到平堡乡金峡村一社村民吴某某报案,称张家湾草沟山平整的土地护坡石头被挖,下面形成一个大坑,估计损失100万元,是本村村民师某某所为。3、白银市2011年省级切块投资靖远县平堡乡张家湾土地复垦开发项目评审意见、白银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靖远县平堡乡张家湾土地复垦开发项目立项的批复、靖远县平堡乡张家湾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图,证明靖远县平堡乡金峡村张家湾土地复垦项目的评审、立项、竣工时间等。4、证人白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份,师某某打电话让其开着他的挖掘机在张家湾落落铺湾西面挖取石头,装车往靖远武有生的工程队拉,拉了有两千多方石头。该处石头取完后,师某某又打电话让其在落落铺湾南面的护坡上取石头,其取了三、四天就结束了,护坡上的石头拉到武有生的工程队上了,有一千多方不到两千方石头。5、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21日,金峡村村支书吴某甲组织村民到张家湾去查看乌金峡水电站返还本村耕地的事。在视察耕地的过程中,发现张家湾草沟山前一片石头砌好的护坡石头被挖,护坡下面停着一辆大型沃尔沃挖掘机,靠损坏护坡里面的一片平整好的土地中间70米长×80米宽的地皮被挖开,下面深约5米的石头被挖空,形成一个大坑,估计损失价值100万元。6、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明其是金峡村党支部书记,2014年1月21日上午,其组织群众到张家湾分配建设乌金峡发电厂临时占用土地时,发现要返还给群众的土地石头护坡被他人破坏了,被毁坏的农田护坡有20000立方左右的石料和土方,是本村村民师某某毁坏的。7、证人宋某某、杨某某、吴某乙的证言,其证言证明的内容与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明的内容基本一致。8、证人吴某丙的证言,证明其在张家湾有3.2亩土地在建乌金峡水电站被征用,后乌金峡水电站建成发电后,将征用的土地返还。2014年1月21日,乡上、村上组织村民分地,到分地现场发现张家湾落落铺湾南面保护耕地的石头护坡和西面平整好的土地被师某某破坏掉了,被破坏的平整好的土地长约82米,宽约70米。9、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武有生依维柯货车的驾驶员,武有生安排其在施工工地收石料,其一共收了师某某拉来的石料有5500立方,是同一种石料。10、证人金某的证言,证明其在靖远县城区供水改扩建工程一标段负责施工,总负责人是武有生,施工标段使用的石料是平堡乡金峡村的师某某负责供应的,大概用了五千多方石料。1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到派出所报案,平堡乡政府给金峡村一社村民在张家湾要分得土地的护坡被挖了。12、证人梁某的证言,证明其在金峡村委会当文书。2014年1月21日上午,村上组织村民到张家湾分地时,发现南面的梯形石头护坡被毁坏,严重影响护坡上面的复耕土地,地没有分下去。被毁坏的护坡是本村三社的师某某破坏掉的。事情发生后,师某某在毁坏的护坡处拉了些土填了一下,没有砌石头。13、被害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金峡村一社分为三个小组,其负责第三小组,师某某毁坏的护坡上面的复耕地在分地时,分给第三小组大约35亩,因护坡没有恢复好,土地没有分下去。14、被害人吴某丁的证言,证明金峡村一社分为三个小组,其负责第一小组,师某某毁坏的护坡上面的复耕地在分地时,分给第一小组的地在北面,因护坡没有恢复好,土地没有分下去。1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证明靖远县公安局于2014年1月24日从师某某处扣押了挖掘机一台,并于2014年2月11日将扣押的挖掘机发还给师某某。16、被告人师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金峡村张家湾复耕地草沟山石砌护坡是其雇佣本村白某某开着其的沃尔沃挖机挖石头时毁坏的,其在取保候审后,知道自己错了,就开车拉砂石料将毁坏的护坡豁口的坑填好了,因此处旱地的主人王某甲说没有恢复的必要,其就没有恢复砌石头。17、靖远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被毁坏干砌石护坡损失价值鉴定结论书,证明鉴定标的的损失价值为231696.00元。18、甘肃仁龙司法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甘仁法物(2014)临鉴字第176号师某某刑事责任能力司法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师某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19、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证明2014年1月21日,靖远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实地勘查,对破坏现场进行了拍照。20、靖远县平堡乡金峡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村民撤案证明及张家湾复耕地草沟山石砌护坡处的旱地权属的证明、吴某丁、吴天生、王某甲、吴贵利出具的谅解书、王某甲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师某某的行为取得了村委会及村民的谅解。21、被告人师某某的户籍证明,证明案发时被告人师某某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原审认为,被告人师某某为牟利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师某某的辩护人提交的弃料管理协议由于是复印件,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且该协议无法证明张家湾复耕地二级台阶梯形护坡石料的权属为被告人师某某所有,故对被告人师某某及其辩护人庭审中的辩解意见及辩护意见不予采信、采纳。鉴于被告人师某某案发后能恢复被毁坏护坡的部分使用价值,其行为得到村委会及村民的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适当,予以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师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师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上诉人师某某上诉提出,1、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损坏的护坡面积与村委会实际丈量的面积不相符,村委会丈量的为缺损区域2500方,护坡缺损240方,该证明与白某某的证言相印证,故原审对财产价值认定不当。2、上诉人与四川向东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弃料管理协议》,金峡村委会的证明材料也证实张家湾复耕地所用护坡的石料权属为上诉人所有,上诉人取自己的石料行为不应具有违法性,即使有所违法,原审的量刑也过重。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师某某指使司机白某某将位于本村张家湾用来保护耕地、经鉴定价值为231696.00元的阶梯形护坡毁坏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一致。一审判决中列举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所列证据已在一审开庭时当庭宣读、出示并予质证、认证。本院对一审判决所列证据,经审查属实,予以确认。在二审期间,上诉人师某某提交靖远县平堡乡金峡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以证明其所挖护坡的石料归其本人所有、护坡缺损面积原审认定不当。经本院审查,该《证明》并不能证实师某某对护坡享有所有权及护坡缺损的实际面积,故对该《证明》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原审认定被告人师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师某某提出原审就被毁坏护坡面积、财产价值认定不当的上诉意见,经查,被毁坏护坡面积及价值,由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甘肃宏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甘宏威(2014)工鉴字第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证实。证人白某某的证言仅证实被挖护坡处所拉运的石料有2000多方,不能证实被毁坏护坡的面积及价值,故对上诉人提出原审对被毁坏财物价值认定不当的意见,不予采纳。上诉人师某某提出其挖护坡的石料归其本人所有、其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被毁损护坡属金峡村集体所有,上诉人师某某所提交的弃料管理协议、金峡村委会的证明,不能证明其对护坡可以任意开挖、毁损,故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彩锋审 判 员 张学丽代理审判员 万学恭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岳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