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田民一初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淮南市嘀嘀叭叭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贾凌翔、陆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嘀嘀叭叭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贾凌翔,陆伟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0240号原告:淮南市嘀嘀叭叭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伟伟,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贾凌翔(曾用名贾亮亮),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陆伟,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戚世清,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德芳,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嘀嘀叭叭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贾凌翔、陆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嘀嘀叭叭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嘀嘀叭叭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嘀嘀叭叭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2元,依法减半收取476元,由原告淮南市嘀嘀叭叭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明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