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一初字第00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关玉杰与关玉亮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玉杰,关玉亮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0509号原告关玉杰。委托代理人孙洪玉,系宽甸满族自治县牛毛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关玉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关玉杰与被告关玉亮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关玉杰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玉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海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孙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