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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一初字第00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关玉杰与关玉亮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玉杰,关玉亮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0509号原告关玉杰。委托代理人孙洪玉,系宽甸满族自治县牛毛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关玉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关玉杰与被告关玉亮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关玉杰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玉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海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孙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