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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共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共刑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共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甲,男,汉族,1990年5月11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系河南省新郑市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一案,2014年9月10日被共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5日被共和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共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共检公诉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共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慧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15日22时05分左右,被告人高某甲驾驶豫A652**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109线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2081公里+283米处时,撞到死在路上的一具马尸体上,因车速过快,导致车辆失控后驶出路基翻滚,造成乘车人高某乙死亡、郭某某受伤,车辆局部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海南州交警支队直属大队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人高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测意见书、青海G1**线3.15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向法庭出示的证据,被告人高某甲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5日22时05分左右,被告人高某甲驾驶豫A652**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109线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2081公里+283米处时,撞到死在路上的一具马尸体上,因车速过快,导致车辆失控后驶出路基翻滚,造成乘车人高某乙死亡、郭某某受伤,车辆局部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海南州交警支队直属大队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人高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害人高某乙与被告人高某甲系父子关系,案发后被告人其他近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测意见书、青海G1**线3.15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协议书、谅解书等。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各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高某甲犯交通肇事的事实,且被告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车辆局部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法律处罚。共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请求处罚的建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自愿认罪,对其可从轻处罚,因被害人与被告人系父子关系,且被害人其他近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对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严 海 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万玛拉洪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