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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孟民催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关金梅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关金梅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孟民催字第00002号申请人关金梅,女,汉族,1969年4月18日出生。申请人关金梅申请公示催告一案,2014年11月12日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由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颁发的、发证日期为2011年3月9日、股权编号0000378、股东编号841018、持股数量为10万股的股权凭证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关金梅有权向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补发股权凭证。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200元、共计3300元,由申请人关金梅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高中祥审判员  康秀丽审判员  杨海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