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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商初字第3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周生华与白春山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生华,白春山,白新宅,马华,白庆华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商初字第309-1号原告:周生华,农民。被告:白春山,农民。被告:白新宅,农民。被告:马华,农民。被告:白庆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生华与被告白春山、白新宅、马华、白庆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生华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白春山、白新宅、马华、白庆华的银行存款29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生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白春山、白新宅、马华、白庆华的银行存款29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吴同国审 判 员  孟庆华人民陪审员  姚瑞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柏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