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翁玉琴与武汉格鲁伯语言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玉琴,武汉格鲁伯语言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111号申请执行人:翁玉琴被执行人:武汉格鲁伯语言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翁玉琴与武汉格鲁伯语言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仲东办裁字(2014)第426号仲裁裁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格鲁伯语言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在工行凌家山支行32×××61账户的存款¥21117.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福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周继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