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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155号原告陈某甲,女,汉族,1963年1月29日出生。被告陈某乙,男,汉族,1961年9月10日出生。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对被告陈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余建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南